海口网8月24日消息(记者高潮)相关设施未验收就投产,海口一混凝土搅拌站被环保部门罚款50万元后,还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据悉,该案从决定立案到审结,仅用了38天,充分体现了对涉环保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7日,市环保局对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发现,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6年2月投入生产。当日,市环保局进行立案,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副总陈某承认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向秀英区环保局申请办理,但还没有验收合格。市环保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混凝土搅拌项目生产并处50万元罚款,但陈某认为处罚过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环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万元罚款,并无不当。据悉,近年来,海口中院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严厉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海南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以及海口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