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米混凝土三一泵车租赁合同

日期:2017-04-05 浏览:54

37米混凝土三一泵车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机械设备概况及租赁费用:

乙方出租三一牌37米混凝土泵车,用于甲方承建拉萨市旁多水电站,租赁费为每天肆仟元(4000.00元/天)。进、出场费4000.00元。租赁期间如果乙方需要退出以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退出和租金结算。租赁时间超过30天则租金以11万/月计算(30天为一个月)。进、出场费用以租赁时间计算,10天以内甲方付2000元,20天以内付3000元,超过一个月付4000元。

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租赁设备仅限于在此工地不得向其他项目使用,实际进场时间为2011年06月29日。

二、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甲方仅在租赁期间,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每10天给乙方1天保养维修时间。超出时间按照相应租金扣除。

三、租金结算方式:

1、泵车进场即预付10天租金及进、出场费用,共计44000元,使用足10天再预付10天租金40000元,乙方提出退出时及时计算长退短补。

2、乙方泵车进场后,若由于乙方设备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甲方有权放弃租赁,则乙方自动退场其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工作,则付给乙方贰万元违约金。

3、不按照约定乙方有权停工讨要,停工讨要期间租金照付而且不承担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租赁期满甲方必需一次性结算清乙方租赁费,否则甲方应该每天多付乙方剩余租金3%的滞纳金。

4、设备的燃油由甲方自供,油款由甲方自己支付。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承担司机食、宿费用。

2、乙方每台车辆上2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24小时待命,服从甲方项目部调度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超过(12)小时则每小时加(1000)元。

3、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停放场地,保管好设备,如盗窃和无故损坏设备由甲方承担。

4、安排专人合理调派车辆,不得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由于乙方司机操作失误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转租或抵押,如需转移工地时,须征得乙方同意。

6、乙方车辆在道路运输期间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求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乙方不提供税票及税金。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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